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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小琼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20603********10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80号
案号
(2015)汕陆法执字第0008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陆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林伟浩、王万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周帅梅、胡盈、胡霄、胡芸人民币505134.85元(被告林伟浩已支付给原告的110000元应予扣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保险500000元的赔偿额为限与另外李小琼车损、王俊受伤、唐江红受伤、张永灯死亡引起的损失共同按比例分配)。二、被告苏洋、李小琼、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周帅梅、胡盈、胡霄、胡芸人民币194200.6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中心支公司以10000元赔偿额为限)。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陆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5-10-29
发布时间
2016-01-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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