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葛荣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523********7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822民初3791号 |
案号 |
(2020)皖1822执6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德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李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2018年9月7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利息31202.19元,2019年9月17日以后利息按照本金500000元、年利率7.1775%、逾期加收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被告葛荣梅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志华、葛荣梅不履行上述(一)项确定的款项给付义务时,原告安徽广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李志华、葛荣梅提供的抵押(质押)物【李志华、葛荣梅所有的位于广德市邱村镇鑫隆广场商业街房产,认定价值88.7万元,详见抵押(质押)清单】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借款500000元本息限额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10元,由李志华、葛荣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德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