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04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苏1181民初7514号 |
案号 |
(2021)苏1181执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被告之间签订的落款时间为2012年8月14日《房地产合作开发协议》,落款时间为2012年9月10日《合作开发房地产利益分配协议》,均为无效协议;二、被告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句容市清华能源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5万元;三、被告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振武借款本金180万元;5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请求。案件受理费58350元,由原告句容市清华能源有限公司负担19450元,原告李振武负担19450元;由被告江苏宏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4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被告连同应付款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0401082900014056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丹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1-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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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宏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156904325202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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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土桥社区桂园南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