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082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0509民初7692号 |
案号 |
(2020)苏0509执74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利息:以102万元本金,以9年利率4.75%,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0日;罚息:以102万元本金,以年利率7.125%,自2020年7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范炳才、范美珠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7500万元范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沈煜康、范金萍对上述债务在最高额6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若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范炳才、范美珠、沈煜康、范金萍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二、三项义务,则原告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本判决书确定的债权及本案诉讼费用就被告范炳才所有的坐落于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莺湖村民营开发区的不动产〔不动产证明号: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3704号,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吴房权证平望字第04001586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吴国用(2006)第11208007号〕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在10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范炳才、范美珠、沈煜康、范金萍继续清偿。(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账号:6228400407192041766)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9010元,由被告苏州市南斯石化集团有限公司、范炳才、范美珠、沈煜康、范金萍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至本院(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28400406095186066);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并将已交上诉费的凭证提交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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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范炳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9608298458T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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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吴江区平望镇205省道莺湖村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