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南京规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393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6民初11080号 |
案号 |
(2021)津0116执544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南京规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合作分成款1133943.17元;二、被告南京规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835.9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向原告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以449942.75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42028.46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8月30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51457.22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1月2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77700.97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1月9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105532.17元为基数,计算自2019年11月29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93826.27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1月2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241197.86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4月11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以72257.47元为基数,计算自2020年4月13日至实际付款日止的违约金);三、驳回原告乐道互动(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7503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南京规贝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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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新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10433933726XU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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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南京市秦淮区永丰大道8号南京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三号楼B栋201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