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宁波德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9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05民初14218号 |
案号 |
(2021)京0105执110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波德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飞顿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货款十四万元;二、被告宁波德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飞顿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违约金七万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千二百二十五元,由被告宁波德宇医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飞顿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预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飞顿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3-12 |
发布时间 |
2021-04-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胡从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204074916337K |
登记机关 |
宁波市鄞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兴路360号宁波市体育中心富邦体育场195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