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3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民终716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被告刘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韩永林劳务费475 000.00元;二、被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忠春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韩永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 280.00元,由原告韩永林负担1 800.00元,被告刘忠春、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 48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乔广文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301027563343853 |
登记机关 |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哈尔滨市道里区新农镇万家村万家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