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忠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0834********07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黑0522 民初69号 |
案号 |
(2021)黑0522执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刘忠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军安施工费用978 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6日起以140 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2年11月16日起以380 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自2012年12月10日起以458 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黑龙江省东鼎路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刘忠春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李军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友谊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黑龙江 |
立案日期 |
2021-01-05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