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0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浙0481民初786号 |
案号 |
(2017)浙0481执43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嘉兴海宁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华恒塑料制品厂货款188019.28元,并赔偿原告自2016年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188019.28元为基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550元,由被告嘉兴汇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7-01-13 |
发布时间 |
2017-02-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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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胡正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483MA29HED45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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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桐乡市梧桐街道工业园区齐源路西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