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许保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8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272号 |
案号 |
(2020)冀0423执95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许建凯、许保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海舟借款本金230000元;被告许建凯、许保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海舟借款本金220000元的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15日(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许建凯、许保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海舟借款本金7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6月20日(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被告许建凯、许保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张海舟借款本金533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25日(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本金给付完毕之日止;五、驳回原告张海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许建凯、许保成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00元,由原告张海舟负担745.5元,由被告许建凯、许保成共同负担5654.5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许建凯、许保成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11-17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