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9825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金婺商初字第01177号 |
案号 |
(2015)金婺执民字第034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金华婺城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兰溪市永立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归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借款本金60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暂算至2015年4月16日为251460元,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欠款偿清之日止)。被告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赵富华、章银珍、杨国富、张顺英、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共同对上列第一项判决的被告兰溪市永立化工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778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兰溪市永立化工有限公司、兰溪市长城食品有限公司、赵富华、章银珍、杨国富、张顺英、浙江卓群工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至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婺城法院 |
省份 |
浙江 |
立案日期 |
2015-08-20 |
发布时间 |
2015-10-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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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国富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781698259101G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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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浙江省兰溪市马涧镇上盘山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