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余海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105********0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254号 |
案号 |
(2016)粤0823执178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湛江市华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十日内支付代偿款10053178.69元及利息(利息以代偿金10053178.69为基数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7月22日起至付清欠款之日止)给原告广东伟信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二、被告湛江市华通商贸有限公司、余海江、钟景声、余海峰、湛江市华通广场有限公司、湛江市坡头联发金塑制品厂对被告湛江市华耀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6-11-30 |
发布时间 |
2017-09-1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