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PQX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92民初3405号 |
案号 |
(2021)豫0192执5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华兴工程款45.2394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2394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华兴保证金13.8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3.8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三、被告河南天一兴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欠付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张华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30元,减半收取计9815元,由原告张华兴负担6299元,被告河南途远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351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2-24 |
发布时间 |
2021-04-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陈化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10105MA446WPQX4 |
登记机关 |
郑州市金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6号15号楼13层1301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