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徐科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2325********36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新2325民初1288号 |
案号 |
(2021)新2325执1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徐俊鹏欠原告梁庭儒本金500000元,利息260000元;被告徐俊鹏于2016年8月5日前给付原告200000元, 2016年9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 2016年11月30前给付200000元, 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给付60000元; 二、被告对所欠款项还本付息,2016年6月12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千分之十三计算;三、如被告有一期不按时履行,原告可以对以上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下欠款项利率按照千分之二十计算;四、被告徐俊强、徐科飞对以上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五、诉讼费用5740元,保全费用4520元由被告徐俊鹏、徐俊强、徐科飞自愿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奇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3-24 |
发布时间 |
2021-04-1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