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55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2)泰高商初字第0223号 |
案号 |
(2014)泰高执字第012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高港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代偿借款535.15575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3月3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还款之日,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金55万元(违约金55万元以被告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的守约保证金55万元扣减)。二、原告对被告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抵押的房屋(坐落于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南路6-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114442)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坐落于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地号44-04-30)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李玉兵、李玉红、朱于娟、戴华中对上述被告泰兴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债务的履行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4-01-22 |
发布时间 |
2017-11-0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李玉红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经济开发区新港路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