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899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川0180民初2122号 |
案号 |
(2018)川0180执19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陈家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朝友借款本金1200000元以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1200000元为基数,从2014年7月2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5%计算,若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1200000元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四川省欣融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对以上借款本金1200000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1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陈家武、四川省兴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18-08-22 |
发布时间 |
2018-12-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川0180执1951号 |
立案日期 |
2018-08-22 |
执行法院 |
简阳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10536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彭仁权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12000708998419D |
登记机关 |
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资阳市雁江区莲台乡莲花路二段三十二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