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钟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62102********55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京0112民初39306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244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钟明偿还原告赵全红借款本金120 000元,分三期支付,于2019年12月30日前支付20 0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前支付50 000元,余款50 000元于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清;二、如2019年12月30日后被告钟明对于第一项约定的借款本金仍未付清,需另支付逾期借款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三、本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赵全红负担,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给付清。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赵全红负担(已交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北京 |
立案日期 |
2021-02-01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