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寿光市海惠盐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45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7民初198号 |
案号 |
(2018)鲁07执4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潍坊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潍坊双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编号为Z1506LN15631885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利息(截至2018年3月8日为人民币1412814.26元、美元30435.4美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潍坊双冠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编号为Z1606LN15670903号、Z1706LN15695191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57600000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3月8日为4510880.51元,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9-13 |
发布时间 |
2018-10-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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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李初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83744516296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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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寿光市道口镇政府驻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