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中海华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437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浦商初字第00823号 |
案号 |
(2016)苏0811执79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淮安华尔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淮安市百事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0910元及利息(以230910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64元,减半收取2382元、保全费1745元,合计4127元,由被告华尔润公司负担。(上述款项请直接支付给权利人或交纳至本院银行账户,收款人: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淮安清浦支行,账号:80403005100007032)。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淮安市财政局综合处,开户行:淮安市农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341201040002554)。如本判决依法生效后,一方当事人拒绝按期履行本判决确定的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发布时间 |
2016-11-0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苏0811执798号 |
立案日期 |
2016-05-10 |
执行法院 |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235037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王健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80074371424XK |
登记机关 |
淮安市行政审批局 |
注册地址 |
淮安市化工路62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