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曹生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01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陕0803民初3394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恢3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白永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曹国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按20‰计,计息时间从2013年5月25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曹生富对上述债务负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白永军负担。执行费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3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