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树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2724********1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陕0823民初2105号 |
案号 |
(2021)陕0803执恢3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横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兆文、安树军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张经纶人币8万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00元,执行费260元,由被告安兆文、安树军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横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