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桓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鲁0321执5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婷婷赔偿金30 400元。二、被告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婷婷工资差额1 100元。三、驳回原告赵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淄博市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6-03-23 |
发布时间 |
2016-10-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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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恒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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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桓台县索镇后毕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