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637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鲁0321民初1211号 |
案号 |
(2018)鲁0321执114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淄博中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 973 780.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淄博中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截止2017年3月21日的利息82 957.7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淄博中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向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3月22日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被告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力拔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淑贞、梁琳对上述第一、二、三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力拔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淑贞、梁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淄博中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 197元,由被告淄博中嘉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山东新锐达化工有限公司、淄博昊华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力拔吊装工程有限公司、梁淑贞、梁琳承担连带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发布时间 |
2019-01-0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案号 |
(2018)鲁0321执1148号 |
立案日期 |
2018-07-12 |
执行法院 |
桓台县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5103935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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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何恒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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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桓台县索镇后毕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