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舒丹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1025********387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6320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舒丹分期偿还原告郭建伟借款本金300 000元,自2020年9月至2020年12月于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偿还30 000元;自2021年1月至2021年6月于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1年6月30日前偿还20 000元;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于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20 000元;自2022年1月至2022年6月于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偿还20 000元;自2022年7月至2022年12月于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2年12月31日前偿还20 000元;自2023年1月至2023年6月于每月10日前偿还5000元;于2023年6月30日前偿还20 000元。二、被告舒丹如果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则向原告郭建伟偿还的借款本金增加至316 440元,并支付以未还本金为基数从2020年5月16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为止的利息。原告郭建伟有权从逾期次日起就全案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费 6046.6元,减半收取3023.3元,由被告舒丹负担(原告郭建伟已垫付,被告舒丹于2023年6月30日前支付给原告郭建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重庆 |
立案日期 |
2021-01-07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