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殷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121********36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412民初3227号 |
案号 |
(2017)苏0412执恢6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结欠原告常州市武进顶峰铜业有限公司货款1489932.64元,该款由被告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于2016年5月25日前支付80000元,自2016年6月起于每月月底前归还30000元、直至付清为止。被告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如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原告常州市武进顶峰铜业有限公司不再同意分期付款,有权按总额1489932.64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并按未履行部分的10%加收违约金后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二、被告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30日前支付原告常州市武进顶峰铜业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0元。三、被告镇江汇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殷剑、朱泉英、朱小军、朱文艳对被告镇江晨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11-03 |
发布时间 |
2017-11-1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