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倪俊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6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81民初691号 |
案号 |
(2021)皖0181执39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倪俊、吕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王丽云借款本金550000元及利息(以55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时止);二、原告王丽云对被告倪俊、吕春梅共同所有的位于巢湖市健康西路丽景国际39幢1单元602室房产的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减半收取4650元,公告费800元,合计5450元,由被告倪俊、吕春梅共同负担4650元,由被告倪俊负担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巢湖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