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灵璧县共创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9688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3民初4618号 |
案号 |
(2021)皖1323执8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对被申请人灵璧县共创食品有限公司、付晨、丁珊、付克梧、张训敏、薛新华的银行存款71.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薛新华的位于灵璧县虞姬大道东侧日月星辰(湖郡)3幢904室房屋予以查封。房屋产权证号:皖(2018)灵璧县不动产权第000828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灵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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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付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413233968802773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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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灵璧县灵城经济开发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