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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廉江市美达尔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G339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粤0881民初1360号
案号
(2017)粤0881执14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张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减去130000元)给原告杨思图。二、被告廉江市美达尔化工有限公司、杨建芳、钟作娟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杨思图的其他诉讼请求。收本案受理费5672元,由原告承担1661元,由被告承担401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17-02-16
发布时间
2017-03-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7)粤0881执143号
立案日期
2017-02-16
执行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444011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张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881G33929963B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廉江市龙塘路(廉江市磷肥厂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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