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廉江市美达尔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G3392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粤0881民初1360号 |
案号 |
(2017)粤0881执1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张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人民币44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4月18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还清款之日止,减去130000元)给原告杨思图。二、被告廉江市美达尔化工有限公司、杨建芳、钟作娟对本案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杨思图的其他诉讼请求。收本案受理费5672元,由原告承担1661元,由被告承担4011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发布时间 |
2017-03-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案号 |
(2017)粤0881执143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16 |
执行法院 |
廉江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444011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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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张汉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881G33929963B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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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廉江市龙塘路(廉江市磷肥厂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