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877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6)鄂9006执19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715714.85元,截止2015年6月10日的罚息414212.12元,并按年利率12.15%计算支付自2015年6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罚息、并补偿本案律师费27000元;二、被告方卫平对上述借款本金、罚息及律师费以4200000元为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天门市华兴油脂化工有限公司为贷款而办理抵押登记的25项机器设备享有最高额为4200000元的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湖北天门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北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发布时间 |
2016-11-0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6)鄂9006执191号 |
立案日期 |
2016-04-25 |
执行法院 |
天门市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3188766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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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方卫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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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天门市麻洋镇人和街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