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汉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07440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沪0117民初06293号 |
案号 |
(2018)沪0117执21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硕工业泵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汉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双螺杆泵)买卖合同》(编号:20161001)于2017年8月1日解除; 二、现在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硕工业泵销售有限公司处的两台双螺杆泵(双螺杆泵型号:2Ga182-84,配套电机型号:YB3-200L-4W/30KW)归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硕工业泵销售有限公司所有; 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汉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俊硕工业泵销售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60,76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元,评估费人民币2,000元(原告已付),以上合计诉讼费用人民币3,29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汉泰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上海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发布时间 |
2018-03-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8)沪0117执2104号 |
立案日期 |
2018-03-09 |
执行法院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60769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传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700074409773K |
登记机关 |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山东省高密市潍胶路以南,凤凰路东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