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卓思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524********40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原民初字第18号 |
案号 |
(2015)原执字第006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原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新乡市赛博瑞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682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从2014年9月2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被告钟铖在其出资不实(本金60万)范围内对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卓思恒在其出资不实(本金260万)范围内对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691元,由被告东莞市世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乡市原阳县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15-08-20 |
发布时间 |
2016-01-0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它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