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齐艳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337********002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125民初762号 |
案号 |
(2021)冀0125执21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齐艳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乔红曼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0日按照月息1分给付原告利息至2020年4月14日;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按照月息1分给付原告利息至实际执行完毕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保全费2020元,共计4470元,由被告齐艳娟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行唐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