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5144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苏0211民初562号 |
案号 |
(2017)苏0211执17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垫款9974122.15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974122.15元为基数,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原告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律师费损失367000元。三、被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盈恒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刘琤、被告陈丽对被告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84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友邦(江苏)聚氨酯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江阴明大化工有限公司、被告江苏盈恒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刘琤、被告陈丽共同负担。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江苏盈恒化工有限公司、被告刘琤、被告陈丽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发布时间 |
2019-02-19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案号 |
(2017)苏0211执170号 |
立案日期 |
2017-02-09 |
执行法院 |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
执行标的 |
10430569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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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万泽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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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江阴市璜土镇石庄兴隆路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