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民青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4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65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21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刘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怀雨借款本金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及利息(利息按照月息1.2分,自2020年1月13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被告刘民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怀雨借款利息16560元(利息按照本金3万元,月息1.2分自2016年3月10日计算至2020年1月13日止); 三、驳回原告张怀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刘民青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6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