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文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6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832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文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文超涂料款12000元;二、被告张文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文超涂料款的利息,利息应按照下欠涂料款12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2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欠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陈文超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被告张文会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3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