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朱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638********35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423民初23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48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超雲借款本金1万元;二、被告朱光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超雲借款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借款给付完毕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张超雲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光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