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志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8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926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平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平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平西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平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2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五、驳回原告郭平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杰负担12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