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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志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0423********283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冀0423民初2926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1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平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月22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平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平西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1月26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四、被告王志杰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郭平西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照年利率6%从2012年10月14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五、驳回原告郭平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王志杰负担1250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1-19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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