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赵文武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7********03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939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赵文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柴伟借款本金35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如被告赵文武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37.5元,由被告赵文武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