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安学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8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刑初90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35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学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2012年4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二、责令被告人安学军退赔王巧灵132.1558万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2-23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