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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满仓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129********43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冀0423民初603号
案号
(2021)冀0423执48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漳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森借款113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森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森借款3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玉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元,由被告刘满仓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3-18
发布时间
2021-04-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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