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满仓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43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603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48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森借款1136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1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刘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森借款6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4年12月24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三、被告刘满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玉森借款39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自2015年1月26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四、驳回原告刘玉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4元,由被告刘满仓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