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王天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4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924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41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天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风英借款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二、驳回原告李风英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天成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3-04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