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柴静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0423********242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冀0423民初199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柴静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冯关林彩礼款180000元(大写:壹拾捌万元整);二、驳回原告冯关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99元,由原告冯关林负担1713元,由被告柴静杰负担3586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21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