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刘香梅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129********24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423民初2602号 |
案号 |
(2021)冀0423执1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郭俊峰、刘香梅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焦海峰借款本金192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2分从2017年7月5日起计算至偿还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焦海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郭俊峰、刘香梅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临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