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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泰兴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791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泰海商初字第00547号
案号
(2017)苏1283执恢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3928984.6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969498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959486.60为本金,均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90600元。二、被告泰兴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宋彬、朱迎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有权对宋彬名下位于泰兴市泰兴镇东方花园102号房产行使抵押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7-01-05
发布时间
2018-06-0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杨红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379106320XF
登记机关
注册地址
泰兴市虹桥镇新市中心街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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