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泰兴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10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泰海商初字第00547号 |
案号 |
(2017)苏1283执恢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垫款本金人民币3928984.6元及相应利息(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969498元为本金、自2014年6月1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以1959486.60为本金,均按合同约定计算),同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损失90600元。二、被告泰兴市大唐化工有限公司、宋彬、朱迎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江苏和谐油墨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有权对宋彬名下位于泰兴市泰兴镇东方花园102号房产行使抵押权,以该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2500000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兴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7-01-05 |
发布时间 |
2018-06-0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杨红梅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8379106320XF |
登记机关 |
|
注册地址 |
泰兴市虹桥镇新市中心街28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