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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明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30621********3950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012民初4221号
案号
(2021)苏1012执16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明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贵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二、被告陈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被告明强、陈刚负担。此4款已由原告垫付,两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1-01-15
发布时间
2021-04-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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