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邓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31083********045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0102民初6762号 |
案号 |
(2021)苏0102执222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邓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苏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3478.00元及利息1244.79元、罚息2314.89元(截止2019年5月15日,自2019年5月16日起的罚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其中本金1000元按年利率17.98%计算,剩余本金12478元按年利率14.364%计算),并支付律师费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元,由被告邓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1-04-01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