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市惠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325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吴商初字第00265号 |
案号 |
(2016)苏0506执102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唐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苏州市宝祥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本金人民币569000元、息费人民币331869元(暂算至2015年4月8日,此后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杨佩华、褚华、苏州市文华五金厂、苏州市惠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对被告唐洪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人民币18409元,由被告唐洪、杨佩华、褚华、苏州市文华五金厂、苏州市惠盛化工原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550101040009599。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16-03-24 |
发布时间 |
2016-08-3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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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聂重华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7732512829F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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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塘角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