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微山县宇亦种植专业合作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903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鲁0826民初2342号 |
案号 |
(2021)鲁0826执11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宗侠、微山县宇亦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赵兴荣借款本金514000元及至2018年9月1日的利息602959.10元,本息合计1116959.10元,支付后续利息(以514000元为基数,以1.5%为月利率,自2018年9月2日起计算至偿清借款止); 二、被告姜秀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2元,减半收取8501元,由被告张宗侠、姜秀斌、微山县宇亦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7426元,由原告赵兴荣负担1075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微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1-20 |
发布时间 |
2021-04-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姜高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3370826590344144J |
登记机关 |
微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微山县张楼乡陶官屯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