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581********3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豫0581民初105号 |
案号 |
(2021)豫0581执14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存生借款5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至2016年6月14日止以3000元为本金,自2016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5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21年1月5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但不得超出3000元);二、驳回原告韩存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张志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林州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3-05 |
发布时间 |
2021-04-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