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 |
袁生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204********2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04民初41828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123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袁生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447436.34元、截止至2018年8月19日的利息293816.53元给原告常晓煜。二、被告袁生伟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利息(以借款本金447436.3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2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给原告常晓煜。三、驳回原告常晓煜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8814元,由原告常晓煜负担9169元,被告袁生伟负担96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上诉请求的项目及相关交费规定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时间 |
2021-04-1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